更新时间:2026-01-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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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着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的蔓延,相关犯罪案件日益增多,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、价值认定及处置规则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。《刑事审判参考》第1569号案例——张某抢劫比特币案,通过清晰的裁判逻辑,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指引,厘清了虚拟货币处置的核心法律边界。
该案中,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强迫被害人以93.6万元购入2.529个比特币后劫走,涉案比特币被转卖变现后分赃。法院最终认定张某构成抢劫罪,判处相应刑罚并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。此案的审理,直面三大核心争议,逐步构建起虚拟货币处置的司法规则。
尽管我国相关政策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,相关交易活动属非法金融活动,但这并不否定其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。裁判理由明确,虚拟货币具有管理可能性、移转可能性和价值性三大财产特征:持有者可通过密码、密钥支配管理,可通过交易平台流通兑换,其取得需支付相应成本,具备交易价值与使用价值。这一认定区分了“交易合法性”与“财产属性”的不同层面,如同毒品等违禁品可成为财产犯罪对象一样,虚拟货币也可纳入财产犯罪的规制范围。
财产犯罪的量刑核心在于财产损失数额,虚拟货币价格波动剧烈,如何精准认定价值至关重要。此案确立了“以被害人实际损失为核心”的认定标准,即参考被害人取得虚拟货币支付的成本或对价。被告人强迫被害人以93.6万元购入比特币,该金额即为被害人的实际损失,应作为抢劫数额认定,而非以被告人销赃所得的93.02万余元计算。这一标准契合财产犯罪的实质评价逻辑,聚焦被害人的直接损失,避免因虚拟货币价格波动导致的量刑失衡。
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精神,裁判确立了分情况处置原则:虚拟货币非违禁品,个人持有不违法,若尚未处置则发还被害人;若已处置,则按被害人实际损失责令退赔,销赃所得超出损失的部分需追缴没收。此案中,涉案比特币已被转卖,法院遂判决被告人退赔被害人93.6万元经济损失,既保障了被害人权益,又坚守了“任何人不得从犯罪中获益”的司法原则。
张某抢劫比特币案的裁判,为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的处置提供了清晰指引。其核心要义在于,既不认可虚拟货币的法定货币地位和交易合法性,又不否定其财产属性,通过精准认定价值、差异化处置,实现惩治犯罪与保护被害人权益的平衡,为应对此类新型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参照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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